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驗收組織和程序
1.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合格的基礎上,由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驗收。
2.檢驗批、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組織:
(1)檢驗批、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2)子分部、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應參加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
3.檢驗批、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程序:
(1)檢驗批、分項工程的質量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驗收記錄由施工單位項目專職質量檢查員填寫并送交監理(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檢查驗收。
(2)子分部、分部工程質量的驗收應由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經項目技術負責人或項目經理審定(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分部工程還應經施工單位企業技術、質量部門檢驗)后,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相關單位及人員檢查驗收。
4.單項工程、子單位工程、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組織和程序:
(1)單項工程、子單位工程、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宜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若工程規模較小或內容較單一的項目也可在取得當地質量監督部門同意后一次性組織竣工驗收。
(2)單項工程、子單位工程、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完工報告等相關資料,申請初步驗收。
(3)建設(監理)單位收到工程完工報告等相關資料后,應組織有關人員組成初驗組,進行工程初步驗收。工程初步驗收可由建設單位組織,也可委托監理單位組織完成。
(4)相關單位完成初步驗收存在問題的整改,且各責任單位已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含分包)、監理、接管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人員組成驗收組,制定竣工驗收計劃,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5.單項工程、子單位工程、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應按本規程規定的程序檢查驗收,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成后,應將工程相關資料提交總包單位。
6.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解決。
7.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執行標準以及驗收內容等進行監督檢查,并內向備案部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8.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